判例||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
顾某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虚开发票案
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
(2023)沪0117刑初1229号
公诉机关指控
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,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本区泖港等地,利用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公司,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,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。其中被告人顾某1系老板,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获利,被告人王某1系员工,按照被告人顾某1指示从事虚开活动并领取工资。期间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通过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.7亿余元(以下币种同),税额1,100余万元,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,000余万元。
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,被告人巫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介绍某某公司2等公司从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实际控制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,500余万元,税额80余万元,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余万元。
本院查明
2019年起至2023年5月,被告人顾某1雇佣被告人王某1,利用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多家公司,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,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;其中被告人顾某1系老板,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获利,被告人王某1系员工,按照被告人顾某1指示从事虚开活动并领取工资。经审计,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,某某公司1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.7亿余元,税额1,100余万元;其中税率为1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,500余万元,税额180余万元;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,000余万元。
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,被告人巫某明知被告人顾某1等人对外开具发票,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介绍某某公司2等公司至被告人顾某1等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,500余万元,税额80余万元;其中税率为1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余万元,税额12万余元;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余万元。
2023年6月7日,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、巫某被公安人员抓获,其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。
裁判说理
关于案件定性问题。
第一,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、巫某等人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发票包括税率为1%、3%、1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,其中税率为1%和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由小规模纳税企业开具,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税务机关代开,在开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,故被告人顾某1等人在对外虚开该类发票时主观上并无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,客观上亦不会因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。
第二,被告人顾某1等人对外开具税率为1%和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虽然制作了相关合同以及进行了资金流转,但系为了规避查处,本质上是将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品对外出售,因此对开具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,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(法院一方面认定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,另一方面却适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是否妥当?)
第三,对于税率为1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被告人顾某1等人的获利其中一部分为收取的开票费,而该开票费虽系由受票企业支付,但实质是骗抵的增值税税款,因被告人顾某1等人不仅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,客观上亦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,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综上所述,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、巫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、虚开发票罪,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,不予采纳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,数量巨大,被告人巫某介绍他人至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,数量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;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数额较大,被告人巫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;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情节特别严重,被告人巫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。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、巫某犯数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被告人顾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巫某明知被告人顾某1等人对外开具发票,仍为其提供客户,其与顾某1等人已形成共同犯罪,且其行为系为被告人顾某1提供帮助,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,且获利较少,部分获利用于共同开销,应当认定为从犯,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、巫某均具有坦白情节,均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顾某1具有立功情节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顾某1、王某1认罪认罚,且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及补缴了部分税款,可从宽处理。被告人巫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及补缴了税款,并预缴了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
裁判结果
一、被告人顾某1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犯虚开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人民币二十二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;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犯虚开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。
三、被告人巫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犯虚开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(已缴纳)。
四、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、电脑等作案工具,予以没收。
五、退缴在案的钱款,予以没收;未退出的违法所得,继续予以追缴。
来源: 金融犯罪实务研究